二、各地物价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审验、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在年审工作中,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的规定。对所有未经国务院、国家计委、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不准填写上证;对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一律要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不准越权审批收费项目和标准,对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不准填写上证,并坚决予以取消。今年的收费许可证核发,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分三批取消的向企业收费项目目录通知(云政发[1997]139号、云政发[1998]6号、云政发[1998]175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云财综[1998]4号)、云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内部传真电报219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通知(云价费发[1997]325号、云价费发[1999]368号)以及刊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云南版)1999年第12期、2000年第3期上的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云南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65号)和《
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规定,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逐一进行认真清理,按要求及时办理注销或变更等相关手续。同时,各级物价部门要对那些注销了收费项目、降低了收费标准的执收部门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依照《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为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及收费许可证办证质量,规范收费管理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省物价局决定在2000年3月--5月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时间内,对各地年审发证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仍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物价局负责对全省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地州市物价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各地州市物价局负责对本地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所属区县物价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做得好的要表扬,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