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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

  四、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已经开出了承兑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其进项税额可以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五、凡价外费用与货物的销售额分别开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可以进行抵扣;如果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发票,脱离了货物,则不能抵扣。
  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如果销售的货物属免税货物,其涉及的非应税劳务也应一并免征增值税。例如,建材企业销售废渣砖并负责运输,销售废渣砖可以免征增值税,则销售废渣砖所取得的运输收入也应一并免征增值税。
  七、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用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投资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凡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暂不征收增值税:
  1.企业投资时不开具销售发票,采用转帐方式进行投资;
  2.投资方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按固定资产管理的;
  3.接受投资方将其列入固定资产目录,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八、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的概念应如何掌握,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生产者”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只要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即可,不仅仅指农村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九、根据市局津国税一[1998]3号文件精神,市局津国税一[1994]8号文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城乡居民手中收购的废旧物资作为原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凭市局津国税征[1994]8号和原市局税征[1994]42号文件规定的统一印制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的规定应停止执行。
  十、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原市局税一[1994]24号文件中第三条“关于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部门与多户企业统一结算并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税款抵扣问题”的规定应停止执行。各单位税务所窗口应立即停止为非结算单位换开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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