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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三条”已被《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25日)失效或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0]1号 2000年1月22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公局,稽查局:
  近来,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相继提出了一些增值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对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我市具体解释为“开出发票的当天。”
  鉴于目前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多种多样,对其取得的索取销售额的凭据,不仅限于发票,还应包括各种凭据,如出库单、提货单、收据等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只要企业取得上述有关凭据,都应视为取得了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该缴纳增值税。
  二、对新认定的规模较大的商业企业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仍然按照市局津国税流[1998]37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如果在临时期内其销售额已经达到180万元,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暂按其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核实征收增值税,但仍按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1、销售额已经达到180万元以上;
  2、设有专职财会人员;
  3、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三、关于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界定和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凡是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注明为废旧物资(包括废旧生产资料和废旧生活资料)。回收和经营的国有、集体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凡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如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12号规定,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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