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计生委关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财综字[2000]33号 2000年1月20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物价局、计生委:
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将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收取《证明》工本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证明》,系为国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18至49周岁的流动人口应持有的婚育情况的证明,适用于全国各地。
二、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证明》收取工本费,执行统一标准,每证向领证人收取工本费4元。
办证机关在收取工本费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在办理《证明》过程中,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搭车收费”。
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证明》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证明》工本费只能用于《证明》印制成本、表格的印刷、运输和合理的损耗支出,不能挪做他用。办证机关应建立收费资金管理使用责任制度,加强内部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