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地税发[2000]52号 2000年1月31日)
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分局、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征收单位在征收2000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时所反映的情况, 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单位车船办理纳(免)车船使用(牌照)税问题
我局《关于征收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穗地税发[1999]541号)规定,按“机动车行驶证”和“船籍证件”中“住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由于单位车船的征收资料未有按车船牌号和行驶证住址进行登记,难以按区域区分车船所在地,因此,对单位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由单位经营、业务所在地的地税征收分局管辖。
二、关于单位撤销后车船未过户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问题
对单位撤销后的车船未办理过户手续,机动车行驶证和船籍证件的车船主名称仍是原单位名称的,应按机动车行驶证和船籍证件的车船主作为纳税人,在办理车船使用(牌照)税申报时,由车船使用者按每辆(艘)车船进行申报,在车船使用(牌照)税纳(免)税申报表中按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船证件的车船主和地址填写,并注明使用人的身份证号码或提供使用单位的证明,实际使用是个人的,可不用盖单位印章和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税务征收单位要在征收资料底册中注明情况。
三、关于逾期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应在哪里补税和如何计算滞纳金问题
对逾期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属单位车船应在单位经营、业务 所在地的地税征 收机关办理;属个人车船应在“机动车行驶证”和“船籍证件”的住址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 关办理,或到地税机关在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设立的补税点补缴车船使用税。逾期缴纳车船 使用(牌照)税的滞纳金应在逾期之日起计算,对市区私人摩托车的纳税人 ,如税款所属时 期是2000年以前的,按原征办法规定的税期确定逾期计收滞纳金,如:车牌号码末位数为0,纳税期限应是10月份缴交而逾期未缴的,应在11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