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使用和管理
征收的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堤防与河道工程的维修和加固、管理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管理单位的运行管理。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有权对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计收、使用及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果。
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外财力征管体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照规定的用途由财政部门核定拨付。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留
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省、市、县河道主管部门承担的工程维护和管理任务确定提留比例。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提留比例按照《
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河道采砂管理费按照各级河流的收费总额,由县河道主管部门收取的,交省、市各10%,县留80%;由市河道主管部门收取的,交省10%,市留90%。
占河费按照分级管理范围,省管河流(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收取的占河费,省留20%,市留20%,县留60%;市管河流(流域面积1000至5000平方公里),由市直接收取的占河费,全部由市安排使用,委托县收取的占河费,市留20%,县留80%;县管河流(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收取的占河费,全部由县安排使用。
清淤费和损坏河道设施赔偿费按照分级管理范围收取,并全部用于各级河流清淤和修复工程。
五、具体处罚措施
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内修建各类建筑物及堆放物料、垃圾等,必须限期清除,未清除前,由河道主管部门加倍征收占河费;对拒交占河费的单位和个人,河道主管部门停止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一切活动。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损坏河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除按该河道设施原设计标准收取所需修复费用外,还应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0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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