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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我省各级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机构是根据《条例》、《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各级编委批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专门从事司法、执法和行政管理类价格鉴定、价格公正、价格认证和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活动的非盈利性、非经营性的国家事业单位,属司法鉴证类公正机构。即,除少量附属于部分价格评估鉴定机构的接受市场经济主体委托,从事经济类价格中介活动外,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机构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规定的清理范围,结合我省情况,各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也不存在“乱办、乱管、乱执业”等突出问题。为此,在当前面临机构改革和经济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的新形势下,各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要认清形势,稳定队伍,履行职责,各项工作继续抓紧抓好。
  (二)目前我省经省物价局资格认定的从事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机构名称不尽统一,有叫价格事务所的,也有叫价格评估鉴定(证)中心的,还有叫价格仲裁中心的,既不规范,也不能确切表达法律法规规定的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机构的性质和职能。为此,根据《条例》、《办法》、《通知》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计委的要求,为有利于工作,决定将全省各级涉案价格评估鉴定机构统一更名或加挂为:“(地域名称+)价格评估鉴定中心。”请各级物价部门抓紧向同级政府编制管理部门申报,并争取三月底前完成。

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下达2000年烤烟收购价格的通知
(二000年二月十二日 豫烟价[2000]1号)

各市、地烟草专卖局、省烟叶分公司、省烟草进出口公司: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下达2000年烤烟收购价格的通知》(国烟计[2000]68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现将2000年各等级烤烟收购价格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烟叶收购价格是中央管理的政府定价。各市、地烟草专卖局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和擅自调整。
  二、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统一规定,2000年我省三门峡市继续执行二价区烤烟收购价格,其它市、地执行三价区烤烟收购价格。各市、地烟草专卖局要注意协调好不同价区的关系,保证烟叶收购正常有序地进行。
  三、各市地烟草专卖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机构,确保烟叶等级合格率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烟叶国家定价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于抬级抬价、压级压价、放松等级标准收购的现象和不按国家定价收购的单位,要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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