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
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价办字[2000]047号 二000年一月二十八日)
各市地物价局、济源市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省人大颁布的《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政府批准的《
河南省价格评估鉴定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和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全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机构的管理,解决机构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保证我省各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工作和行政执行、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保证各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工作
(一)根据《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指定的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具体负责赃物、罚没物的价格评估鉴定工作。依法作出的价格评估鉴定结论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
《办法》第
二十二条:“各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必须向省物价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河南省价格评估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工作”的规定,各级物价部门是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未经同级物价部门指定和省物价局审核认定资质,任何部门、组织不得代行物价部门的职能指派有关机构从事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鉴定工作。
(二)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中的赃物、罚没物,需要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的,应委托同级物价管理部门指定的价格评估鉴定机构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第三十六条:“不按本条例规定对赃物、罚没物进行价格评估鉴定,致使案件办理错误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其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各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主动配合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做好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大进行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