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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决策人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前,成果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及《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单位相应的奖励管理办法,拟定该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决策人奖励方案。奖励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成果转化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前的经济效益基数、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后的预期经济效益指标、年新增净收入核算办法、奖励年限、奖励额度、奖金分配办法、管理决策人奖励名单等。
  若管理决策人因故中途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奖励方案。
  第八条 管理决策人奖励方案,应报所在地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应对方案中的经济效益基数等指标进行核实。
  成果实施单位,也可以将管理决策人奖励方案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九条 成果实施单位应对该成果转化项目实行单独核算,年净收入的核算应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管理决策人奖励从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后并开始获利之日算起,连续3年至5年,分年度颁发。成果实施单位每年应将该成果转化项目的年净收入报所在地地税部门核定后,按奖励方案兑现奖金或折算成相应的股份或出资比例。
  第十一条 管理决策人奖励是专项奖励,非管理决策人一律不得参与奖金的分配,且第一决策人应占此项奖金总额的30%以上。
  第十二条 管理决策人的奖金,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对在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决策人,可申请政府奖励:
  (一)经认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且实施后年净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
  (二)其他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且实施后年净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
  (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且实施后推广面积达全市应推广面积的50%以上,优质农产品3年累计新增经济效益达1亿元以上,养殖业3年累计新增经济效益达3亿元以上;
  (四)社会公益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且实施推广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其推广面达全市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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