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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决策人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决策人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0]5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决策人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决策人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管理决策人给予奖励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和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管理决策人,是指对实施某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起决策作用的单位负责人(如企业的厂长、经理等),包括因工作调动、离退休等原因不在原工作岗位上的原管理决策人。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应符合《条例》规定的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 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成果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连续3年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净收入(缴纳所得税后)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资金,对在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管理决策人给予奖励。其奖励总额超过该实施转化项目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相应组织讨论决定。年净收入由地税部门核定。
  第六条 成果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第五条及《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内部奖励管理办法,完善相关制度,保证本实施办法第五条及《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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