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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杭州市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杭州市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浙价工[2000]53号 2000年2月17日)


杭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和供水价格的请示》(杭价工农[2000]041号)悉。为进一步提高城市供水能力和城市排污处理能力,你市先后建设四堡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三污管网主干管及七格污水处理厂工程,并已贷款建成西区水厂,为解决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资金不足、运行成本费用增加及西区水厂还本付息等困难,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每吨0.10元提高到每吨0.25元;自来水水价平均每吨提高0.16元,原附加在供水价格上的抗咸工程建设资金同时取消。
  2、征收污水处理费后,不得再对已经达到规定标准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征收总量排污费,已经收取的,要如数退还;同时取消城市排水(污)设施使用费。
  3、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列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污水处理厂和城市排污管网的运行、维护,以及弥补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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