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0]69号 二000年二月二十八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家计委等6部委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文件精神,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5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换发国家计委统一格式的《收费许可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许可证》由自治区物价局按照国家计委统一格式指定厂家统一印制。各地不得自行制作或印制《收费许可证》。凡自行印制或仿制《收费许可证》的,一经发现,除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外,还将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
二、《收费许可证》换发时间为2000年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2000年10月1日后,原核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一律停止使用。
三、各收费单位必须按自治区物价局现行有关规定及在本通知所规定的时间内到规定的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换发手续。凡不按时换发,2000年10月1日后仍继续使用原核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的,一律以乱收费论处,交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