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以穗地税发(1999)337号文转发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以粤地税函(1999)157号文件,对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作了进一步明确:即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热(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可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此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原市地税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地税发(1997)236号)第 五条“对物业管理公司业务收入的征税问题”的规定到1999年7月31日停止执行。
六、关于如何确定股权转让的计税营业额问题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的规定,对股权人转让上述股权时,应照章征收营业税。而对转让以货币、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同时投资入股所形成的股权取得收入时,包括了不征营业税的以货币投资入股的股权转让收入,为合理计算应税收入,现对股权转让行为应如何确定计税营业额的问题,经研究,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前,应区分具体情况,暂按以下办法确认转让股权行为的计税营业额:
(一)转让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的股权时,其营业额为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全额。
(二)转让以货币、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同时投资入股的股权时,没有对转让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的股权(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以及转让以货币投资入股的股权(以下简称“非应税行为”)分别作价的, 应按比例换算出应税行为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行为投资额占投资兑额的比例=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额投资总额×100%如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股权进行评估,并按下列公式计算出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转让股权收入全额×应税行为投资额占投资总额的比例。
七、关于确认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不动产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据反映,目前部分银行规定开发商在办理不动产按揭手续时,必须先提供有关资料及开具发票,若干月后银行再将按揭金额(即贷款额)全额(或部分)划给开发商。对此应按以下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采用银行按揭方式销售“期楼”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预收款(即银行贷款)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