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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安企业收取挂靠管理费征收业税等业务问题的通知

  (二)以包工不包料形式承接的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承建方实际收取的只有人工费,与计税营业额不一致时,应按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结算金额开具发票。
  三、关于确认旅游景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营业额问题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售出门票或开具发票的行为,均应视为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旅游景点在接待旅游团(游客)时,采用的结算办法一般有三种形式:
  1售出门票时同时收款;
  2售出门票暂不收款,待开出发票时才收款;
  3不撕门票,只开发票并收款。因此对已售出门票的,不论是否开出发票,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为售出门票的当天;如不撕门票只开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出发票的当天。 
  (二)由于旅游景点给予旅游团(游客)销售门票的折扣优惠,按低于门票票面价值向其收款并按折实后的实际收款开具发票,因此发票和门票之间存在一定的差价,对这部分差价可冲减当期门票收入,即旅游景点门票收入的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收入。
  四、关于以“返租回报”形式售楼的征税问题
  “反租回报”是指客户购楼后,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将不动产交于开发商,由开发商负责出租,不论是否租出,均要按合同规定将租金返还给业主。对业主以返租回报形式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具体操作:
  (一)如业主为自然人(境内居住)的,根据《关于我市城镇个人出售、出租私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04号)第二条规定,按综合征收率征收有关税费;其应交的税费,根据《关于明确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191号),在开发商支付租金给业主时,由开发商开具《支付个人发票》并代征和代扣有关税费。
  (二)如业主为单位的,取得租金收入时应开具服务业发票,并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征收分局申报缴纳营业税等税费。
  五、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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