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包工不包料形式承接的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承建方实际收取的只有人工费,与计税营业额不一致时,应按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结算金额开具发票。
三、关于确认旅游景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营业额问题
(一)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售出门票或开具发票的行为,均应视为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旅游景点在接待旅游团(游客)时,采用的结算办法一般有三种形式:
1售出门票时同时收款;
2售出门票暂不收款,待开出发票时才收款;
3不撕门票,只开发票并收款。因此对已售出门票的,不论是否开出发票,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为售出门票的当天;如不撕门票只开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出发票的当天。
(二)由于旅游景点给予旅游团(游客)销售门票的折扣优惠,按低于门票票面价值向其收款并按折实后的实际收款开具发票,因此发票和门票之间存在一定的差价,对这部分差价可冲减当期门票收入,即旅游景点门票收入的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收入。
四、关于以“返租回报”形式售楼的征税问题
“反租回报”是指客户购楼后,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将不动产交于开发商,由开发商负责出租,不论是否租出,均要按合同规定将租金返还给业主。对业主以返租回报形式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具体操作:
(一)如业主为自然人(境内居住)的,根据《关于我市城镇个人出售、出租私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04号)第二条规定,按综合征收率征收有关税费;其应交的税费,根据《关于明确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191号),在开发商支付租金给业主时,由开发商开具《支付个人发票》并代征和代扣有关税费。
(二)如业主为单位的,取得租金收入时应开具服务业发票,并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征收分局申报缴纳营业税等税费。
五、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征收营业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