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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0]4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元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根据《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第三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适用,实施后能形成规模,能产生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且具有较大难度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属国内自主创新的,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或国内领先;
  (二)属国外引进的,其技术水平应达到国际先进。
  重点支持信息、生物医药、环保、现代农业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其中优先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第四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本着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申请、评审制。经认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享受《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根据《条例》的规定成立重庆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负责对全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认定。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受理全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申请和认定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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