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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关于洛阳铁路分局实业开发总公司汝州货场继续收取仓储保管费的批复

河南省物价局关于洛阳铁路分局实业开发
总公司汝州货场继续收取仓储保管费的批复
(豫价工函字[2000]09号 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


郑州铁路局、平顶山市物价局:
  郑州铁路局转报洛阳铁路分局实业开发总公司《关于洛阳铁路分局实业开发总公司汝州货场继续收取仓储保管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洛阳铁路分局实业开发总公司汝州集资货场投资仍未收回,为以收抵支,同意该公司在用户自愿的前提下,对使用集资货场的到发货物继续收取仓储保管费每吨日0.40元,但收取仓储保管费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日。
  二、货场收费必须明码标价,收费方法和标准要张榜公布,并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用户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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