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关于整顿规范我省中介机构的意见的通知

  (1)中介机构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使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能,禁止以原挂办单位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禁止依靠原挂办单位的行政权力占领市场。
  (2)凡是违反规定将政府行政职能赋予中介机构的,政府部门必须立即收回,并不得用行政权力为中介机构指定客户,以各种名义向中介机构收费。
  ——名称场所脱钩
  (1)凡冠以政府部门称谓的中介机构应更改其名称,所有中介机构都不得以部门、行业称谓,也不能不使用字号而直接冠以地名或行政区划。
  (2)改制后的中介机构不得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
  2.暂不脱钩
  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等政府部门兴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暂不列入本次脱钩范围,但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管理。
  (三)改制
  1.凡列入脱钩范围的中介机构要同时实行改制,由中介机构向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制申请。
  2.改制的组织形式。
  (1)合伙制中介机构,由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以各自的财产对中介机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制中介机构,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中介机构承担责任,中介机构以其全部资产对机构的债务承担责任。
  3.中介机构改制方案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改制报批材料主要包括:
  (1)中介机构改制方案;
  (2)中介机构清产核资报告(附财务报表);
  (3)中介机构资产处理协议;
  (4)改制后中介机构合伙协议或章程;
  (5)改制后中介机构发起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简历和执业资格、执业年限等有关证明材料;
  (6)改制后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改制完成后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4.正确处理改制、稳定和发展的关系。通过改制积极推动中介机构联合与重组。鼓励规模小、服务质量差、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的中介机构实施破产、重组。通过破产、兼并、联合与重组,扶持一些规模较大、信誉较高、服务质量较好的中介机构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成为本行业的“龙头”,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四)加强政府监管、规范政府行为
  1.政府的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业中介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监管中介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中介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依法监管的力度。通过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好中介机构之间的平等竞争和市场秩序。
  3.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从严执法,对法律法规尚未有明确规定,而又迫切需要规范的,允许部门先以规章的形式进行规范,待条件成熟时再以地方法规进行规范。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