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介机构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使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能,禁止以原挂办单位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禁止依靠原挂办单位的行政权力占领市场。
(2)凡是违反规定将政府行政职能赋予中介机构的,政府部门必须立即收回,并不得用行政权力为中介机构指定客户,以各种名义向中介机构收费。
——名称场所脱钩
(1)凡冠以政府部门称谓的中介机构应更改其名称,所有中介机构都不得以部门、行业称谓,也不能不使用字号而直接冠以地名或行政区划。
(2)改制后的中介机构不得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
2.暂不脱钩
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等政府部门兴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暂不列入本次脱钩范围,但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管理。
(三)改制
1.凡列入脱钩范围的中介机构要同时实行改制,由中介机构向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制申请。
2.改制的组织形式。
(1)合伙制中介机构,由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以各自的财产对中介机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制中介机构,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中介机构承担责任,中介机构以其全部资产对机构的债务承担责任。
3.中介机构改制方案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改制报批材料主要包括:
(1)中介机构改制方案;
(2)中介机构清产核资报告(附财务报表);
(3)中介机构资产处理协议;
(4)改制后中介机构合伙协议或章程;
(5)改制后中介机构发起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简历和执业资格、执业年限等有关证明材料;
(6)改制后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改制完成后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4.正确处理改制、稳定和发展的关系。通过改制积极推动中介机构联合与重组。鼓励规模小、服务质量差、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的中介机构实施破产、重组。通过破产、兼并、联合与重组,扶持一些规模较大、信誉较高、服务质量较好的中介机构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成为本行业的“龙头”,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四)加强政府监管、规范政府行为
1.政府的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业中介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监管中介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中介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依法监管的力度。通过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好中介机构之间的平等竞争和市场秩序。
3.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从严执法,对法律法规尚未有明确规定,而又迫切需要规范的,允许部门先以规章的形式进行规范,待条件成熟时再以地方法规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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