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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关于整顿规范我省中介机构的意见的通知

  5.依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进行清理整顿。对于违反国家财务制度,不设立会计帐目,没有完整的会计记录,隐瞒收入,不合理开支,不提取风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的中介机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
  (二)脱钩
  1.凡是挂靠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或由其兴办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挂办单位)必须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场所等方面与挂办单位彻底脱钩。
  ——编制脱钩
  原由各级编制部门审批属事业单位性质的中介机构,由原审批单位改变该机构性质的,编委收回事业单位编制;虽不在编而由政府部门兴办或挂靠政府部门的中介机构必须与政府部门脱钩,解除挂靠关系。
  ——人员脱钩
  (1)中介机构的人员必须与原挂办单位脱钩,其人事、党团、工会关系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转至当地人才资源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条件暂不成熟的,其人事关系可暂时由原挂办单位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转至人才资源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办理退休手续后被中介机构返聘的人员,其人事档案仍由原单位保管。
  (2)为保证中介机构平稳改制,在改制期间,机构不得无故解聘员工,原主管单位也不得无故辞退或更换中介机构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更换的,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批准。
  ——财务脱钩
  (1)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前,必须按规定以统一的基准日进行清产核资,原则上不进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工作由中介机构和原主管单位联合进行,清产核资结果报告由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核批准;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由清产核资办公室指定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对中介机构资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作为清产核资依据。
  (2)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要兼顾发起、挂办单位资本投入与中介机构人员智力劳动形成中介机构资产积累的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产权界定后,采取租赁、出售、改组等方式,妥善处理中介机构的存量资产。产权界定结果和处置方式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确定。
  (3)财产清查后,中介机构留存基金(包括职业风险基金和后续教育基金)留给改制后的中介机构。留存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量化到个人。财务监管部门应对留存基金的使用加强监管,一旦发现违反规定使用将依法收回。
  中介机构的留存基金与改制后机构所提取的基金在会计帐目处理上分别设置明细科目核算,不得用于中介机构合伙人或出资人的收益分配,不得将中介机构的业务支出在各项留存基金中列支。
  ——职能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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