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脱钩后的中介机构按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形式实行改制,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鼓励改制后的中介组织联合、重组,形成一批规模大、信誉好的中介机构。
(四)加强政府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政府管理的工作重点从事前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和微观管理转向准入后的依法监管和宏观管理。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五)强化中介行业协会自律,赋予行业协会必要的权限,加大其责任,加强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管理。
三、整顿规范的范围和重点
整顿规范的范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中介机构。其中包括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土地估价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税务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 律师事务所、职业(人才、劳动力)介绍机构和质量认证咨询机构。
整顿规范的重点:一是对会计(审计)行业串通企业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的行为;二是对人才、劳动职业介绍机构利用虚假信息、过时信息和勾结用人单位欺诈、损害求职者利益的行为;三是资产评估行业为迎合委托方意愿,故意抬高或压低资产价值的弄虚作假行为;四是税务咨询行业协助委托方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
四、整顿规范的内容与措施
(一)清理整顿
1.清理、取缔非法中介机构。对于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设立的中介机构要依法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吊销有关人员的执业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依据国家和我省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宽进严管的原则,对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进行一次重新审定。凡达不到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的,整顿后坚决予以撤销。
3.依据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进行清理。一是清理兼职人员,凡党政机关、公检法部门的现职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二是对跨所执业的人员进行清理,不允许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中介机构执业;三是对挂名而未在中介机构执业的人员进行清理;四是清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及其它规定的执业人员。
4.依据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准则,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行为进行整顿。对于违法违规经营、弄虚作假、压价竞争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的,限期整改,并予以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理。涉及诈骗行为,造成国家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