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园区用地实行下列优惠: 园区内科技项目,尚未评定等级前均可按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项目地价标准定价收取;项目投产后,经验收产品或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技术水平,或者产品属于我国替代进口项目、填补国内空白的,按国际级科技项目的地价标准重新计价,原先已收取的超过重新计价之差价部分,返还用地单位;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或年纳税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从该项目达到标准之年年终,可给予减半退还已交地价。 土地批租方式:园区内所有工业、仓储、科技项目,均可选择采用出让制、年租制的批租方式。 选择出让制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给予五年内分期付款的办法,首期支付地价款限定为30%。对投资额较大,科技水平较高的项目,首期付款限定为15%。 选择年租制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仓储、科技项目的租约期可达到50年,最低不少于10年。并且可按当时已核准的地价计算,实行按等额方法缴纳年度土地租金,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需要,可随时申请改为以出让方式获取出让土地使用权。 以临时方式使用土地的工业、仓储、科技项目,可批准其使用期限2-10年,用地单位每年交纳临时用地年租金。 工业、仓储、科技项目用地,七年内给予免交城镇土地使用费(税)的特别优惠。原先已在园区内的项目,从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年起计,享受同等待遇。
20、高新区内的企业原则上免交市及以下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确有必要的收费,需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并由园区代收。 园区内免收用电用水新装增容费,电价和水价比区外现行价下浮20%。
21、鼓励境内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及其他技术成果持有人以其技术成果折资入股进区创办企业。
22、对入区企业,除烟草、医药、石油、汽车等国家专控项目外,只要有资金、项目,允许先核准登记,发营业执照副本,半年内补齐资料后,再发营业执照正本。允许首期注册资本到位率不低于50%准予登记(含以技术成果作价部分)。
23、外国投资者(含港澳台人士)来园区兴办企业,其出资额不足注册资本25%的,可注册为内资企业。
2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申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时,可向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协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