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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关于加快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7、给予高新区内企业相应的往返港澳通行证签注指标,并可直接申办出国(境)证件。 区内企业法定代表人、骨干可参加经贸团组出访,并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外事部门办理手续。
  8、市政府对高新区的建设投入2000年不低于8000万元,并在5年内保持每年不低于10%的速度增长。
  9、市政府对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和技术改造的所有支持经费,高新区及区内企业和项目所享受的份额不低于总经费的50%。
  10、市中小型企业创业和科技型贴息贷款基金及其它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基金,向高新区内的企业倾斜,保证其使用份额不低于50%。
  11、市政府拨专款1000万元设立高新区招商引资专项基金,其增值部分用于高新区招商引资活动。
  12、高新区内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1999年为基数,新增部分属于地方收入或分成的,五年内由财政全部返还高新区,用于高新区的建设。
  13、赋予市科委和高新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权。凡由市科委及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均享受国家及省市的各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14、高新区内的企业均可享受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5、区内属于重点扶持行业的企业,地方税收部分前三年先征后返还,后八年返还50%。
  16、高科技企业可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不高于原价10%的残值后,加速折旧。
  17、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支出费用(不包括各项允许计提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年增幅在1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亏损企业不按此方法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8、企业自行开发的技术项目投产后,直接参与该项目的科技人员可按投产后三年中效益最好的年度利税计算,从新增利税中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年税利在20万元以下的提取5-8%,20万元以上部分提取1-3%,可在计税年度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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