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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深化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
  1、全面完成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要形式的内部职工持股改制工作,扩大内部职工持股。抓紧时机推进整体改制,加大外经贸企业改革政策力度,采用设置优先股等有效措施,在今年内完成外经贸企业整体改制工作,并创造条件吸引多元投资,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努力推进跨地区,跨所有制和跨行业的联合,优势互补,增强外经贸企业的拓展能力。
  2、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科学管理,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和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从外经贸企业的实际出发,采取积极措施理顺劳动关系,按有关政策和市场化要求搞活企业劳动用工。
  3、加快建立外经贸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分离外经贸委直接管理企业的职能,明确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强化对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
  三、提高档次水平,大力发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1、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计委、财政、经委、财办、工商等有关部门,成立市对外投资专题促进小组,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落实有效措施。
  2、相应的配套扶持资金。各县(市)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也要安排项目的扶持资金。
  3、鼓励企业承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和成套设备输出项目,扶持重点地区重点劳务合作项目的开拓。由市财政安排100万元,扶持公司对外投标,扶持重点劳务合作项目。
  4、经市批准的各类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在批准的中方投资额内,允许购汇并汇出。实物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等散件,准予退税。符合我市出口贴息条件的,允许享受贴息。
  5、境外加工贸易装配和贸易中心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将境外加工贸易和境外贸易中心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等产品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从六个月延长为一年。允许境外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五年内,将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
  6、对已收回投资成本、经营效益好的国有、集体企业投资兴办的境外企业的中方经营人员,经批准,允许申办境外永久居留证。
  四、大力推进对外开放软环境建设,全面加强对开放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强化考核,形成全社会抓开放的氛围
  1、实行对全市对外开放直接工作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考核制度,加强对这些部门的“外贸、外资、外经”年度目标考核。从今年起逐步增加对旅游、教育、体育、文化、卫生、科技、港务等部门直接利用外资工作的目标考核;对其它未列入直接利用外资目标考核的工作部门,视工作性质和内容,对其在积极引荐项目、介绍国外客商、提供相关信息、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另行考核。
  2、建立宁波市“三外”工作先进奖、招商引资奖、出口创汇奖,分别对“三外”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出口企业和外向型经济贡献较大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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