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扩大
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0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批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贯彻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市外经贸委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市委[2000]3号)精神,经研究,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切实加快利用外资步伐
(一)增加投入,强化激励,加大利用外资的推进力度
1、今年市级财政安排对外招商专项资金800万元。该项资金主要用于省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大型经贸活动、重点项目的对外招商、对外招商引资有功单位(个人)奖励、对外招商宣传、对外招商队伍网络建设和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市投诉中心)的服务费用支出。
2、开展利用外资“争突破,创十佳”竞赛活动。“争突破”,即全市力争一批区域和部门合同利用外资突破1亿美元,一批县(市)、区合同外资突破5000万美元,一批省市级开发区和镇(乡)合同外资突破1千万美元。“创十佳”,即在全市范围内创建10个招商有方、管理有效、业绩显著的最佳招商引资机构;10个全力支持利用外资工作并得到外资企业公认的最佳服务单位。对列入“争突破,创十佳”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彰。
3、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和重点镇(乡)要建立健全机构、网络,充实招商队伍,尽快形成市、县、镇三级招商网络体系,在专职招商人员中试行与招商引资实绩相联系的考核办法。
4、实行引荐项目奖励制度。凡境内外企业、经济团体和个人将外商投资项目引荐、介绍给我市企业和部门,其税收关系隶属市本级的,按实际到位外资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二)夯实基础,突出重点,有效推进重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