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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物价局关于对畜产品交易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青海省物价局关于对畜产品交易服务中心
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青价房字[2000]42号 二000年二月十四日)


西宁市城东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畜产品交易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请示》((2000)东区物价字第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发(1998)34号文件及(青价房字(97)140号)有关规定,对畜产品交易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实地评估,并对所提供的成本资料进行审核后,本着“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合理收费,提高服务”的宗旨,经研究,现对你局上报的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价格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房屋及场地租赁费
  1.旧货市场北大厅共245间(房屋面积、结构、规格相同),每间每月130元;
  2.旧货市场南大厅共64间,每间每月120元;
  3.畜产品交易市场货栈院,一楼80间,每间每月150元;
  4.货栈院二楼80间,每间每月125元;
  5.大棚库房192间,每间每月150元;
  6.钢架大棚共4000平方米,每天每平方米0.15元;
  7.露天市场共3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1.00元;
  8.巷道铺面共24间,每间每月130元。
  二、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1.小卖部、医疗门诊部、住宅、库房每月每间30元;
  2.饭馆每月每间40元。
  三、停车场收费(见下表)。
  标准 备注 标准 备注
  四、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以及收费后提供的管理服务等,依据青价房字(97)第1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房屋租赁价格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实行明标价,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服务内容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点予以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你局接此批复后,速督促收费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并购领交费登记册。本批复核定的收费标准自办理《收费许可证》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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