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为严把人员素质关,保证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自1998年7月16日起,至重新统一核定编制之日止,全省技术监督系统暂停调入人员。在此期间,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以及在1999年3月11日以前县以上技术监督局因班子调整按任免程序在规定职数内调入的干部外,调入技术监督系统的其他人员一律不予承认,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需报省技术监督局商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调入。
(三)关于干部管理
实行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后,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经征求同级干部管理部门意见后,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商省委组织部制定后下发。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非领导职数,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报省人事厅审批。
(四)关于财务经费管理
1.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对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财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原有经费渠道、经费额度按1998年各级财政预算拨款数(不含从罚没收入中安排的办案费)上划到省财政,涉及财务收支体制上划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直属技术机构依法收取的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足额上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汇缴省金库或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对涉及中央财政收入部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上缴。
3.省财政厅根据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业务支出范围,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等,纳入省财政支出预算予以确实保证。按照省委编办核定给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数,对所需人员的正常经费予以足额安排;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打假办案等专项经费予以重点保障;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需的基建经费纳入本省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并有计划地安排资金投入,逐步解决全系统目前存在的基础设施简陋、设备陈旧等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投入,以适应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业务工作需要。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业务领导,其正、副局长实行省、市双重管理;以市为主,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管理。财务经费管理按现行办法不变;所辖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为其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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