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市所设的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并加挂稽查队牌子,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派出机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省级和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内设机构和稽查队的设置、变更、撤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报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内设机构的级别,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所设同级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2.技术机构的设置与管理
根据履行政府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机构重组联合、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在全省可设置计量基准与计量标准研制和检定、标准研究制订、质量检验、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等技术机构。各级技术机构是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事业单位。
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现有的基础上,结合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特点,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原则上在同一城市,同一门类的技术机构只设一个;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需要,设置一个综合性的或结合本地重点产业产品特点,带有地域特色的技术机构。
省纤维检验所的设置和管理体制暂按现行办法不变。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报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二)关于编制管理
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的有关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的有关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报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改变使用范围。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工作需要,如需增加编制,可制订增编计划,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现有编制情况,制定增编计划,报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逐级下达。
2.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有关人员编制的管理权限上收到省一级,即: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按目前实有编制数上划。编制上划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现有编制情况,提出所需有关人员编制的具体意见,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会同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下达。
3.管理体制改革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稽查队列为行政编制,技术机构人员列为事业编制。各级质量管理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及相关技术机构一并划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根据新职能配置的需要,使编制数量与所承担的职能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相适应,保证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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