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绥芬河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黑价经字[2000]32号 2000年2月27日)
牡丹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绥芬河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牡价经字[2000]6号)收悉。为了加快水源建设,缓解城镇供水紧张局面,绥芬河市政府多方筹资建厂并已投入使用。由于固定资产折旧增加,动力、原材料、维修等项费用随之增加,造成供水成本提高,企业经营亏损。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绥芬河市政府[2000]6届21次常务会议决定和绥芬河市物价局组织实施的价格听证会审议意见,本着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经研究批复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吨1.40元调整为2.10元;
2、行政事业、工业用水由现行每吨2.50元调整为3.50元;
3、经营服务业用水由现行每吨3.00元调整为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