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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0]123号 2000年2月28日)


  你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请示》(穗国税发[1999]790号)悉。对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出口货物法定征税税率为17%,但某些征税机关在实际征收税款中却按13%税率征收,如何确定这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问题,经研究,省局明确以下:
  一、对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出口货物,如按规定不属于农业产品范围而按13%税率征税的,一律按5%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农业产品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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