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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贵港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贵港仲裁
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桂价费字[2000]37号 二000年二月二十八日)


贵港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贵港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贵价报字[1999]09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应当交纳仲裁费用”和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第四条“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核准”的规定,现对贵港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贵港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按附件“贵港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表”规定执行。具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按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到自治区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时,要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贵港仲裁委员会收费时使用的票据及收费收支、财务核算体制,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

贵港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的部分         40-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按4.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3.5%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2.5%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1.5%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0.6%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0.3%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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