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住宅改变
功能用作他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复函
(渝价[2000]111号 二000年三月一日)
重庆怡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怡苑大厦住宅改变功能用作他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系劳务性有偿服务收费,收费标准是针对居住、办公、经营等不同对象提供的劳务成本不同而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你司反映现怡苑大厦部分住宅改变功能用作办公、经营等用房,因此,物管服务应按办公、经营对待。
二、根据《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重庆市城市普通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分级收费指导标准》备注第(7)项规定:“达不到本分级收费标准最低等级条件的办公用房,其收费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的200%收取”;《重庆市城市普通商场物业管理服务分级收费指导标准》备注第(7)项规定:“达不到本分级收费标准最低等级条件的商业经营用房,其收费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的300%收取“的规定,你司请示的怡苑大厦部分住宅改变功能改作办公、经营等用房应属于此范畴,其收费标准应按《重庆市城市普通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分级收费指导标准》备注第(7)项和《重庆市城市普通商场物业管理服务分级收费指导标准》备注第(7)项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