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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0]25号 2000年2月17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9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要高度重视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进行部署落实,确保按时、高标准地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各地要对出口企业出口不申报退税的货物,进行认真地调查核实,凡涉及出口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总局修改、补充后的清算附表(表1-3,表10),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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