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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教育委员会、财政局、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托幼儿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教育委员会、财政局、托幼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托幼儿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穗价[2000]36号 2000年2月21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托幼办、各有关单位:
  随着教育的不断深化改革,幼儿教育层次、深度要求也逐步提高,托幼园所的保教成本不断提高。为解决经费的不足,促进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市领导同意,现就我市托幼园所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托幼园所保教费平均调整幅度在20%左右安排,各类园所的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街道、镇村办园加收保教费50元/月·人,机关、企事业单位、院校、部队办园对外招生加收借读费仍维持40元/月·人。
  三、假期留园费,全日制幼儿留园(所)费一天加收5元,寄宿制幼儿留园(所)一天加收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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