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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高等、中等医学院校实习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制定高等、中等医学院校实习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0]59号 二000年二月二十三日)


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报高、中等医学院校实习费收费标准的函”(桂卫计[1999]104号)悉。高、中等医(药)院校的学生进行生产实习是医学教育必不可少的环节,为使接受实习生的医疗单位能够适当补偿水电、办公用品、带教老师的课酬等费用,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已以桂财预外字[1999]27号文同意接收实习生的医疗单位向委派实习生的学校适当收取实习费。现将实习费的具体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医(药)学教育学生每生每月50元;
  二、普通中等医(药)学教育学生每生每月40元;
  三、成人高等医(药)学教育学生每生每月60元;
  四、成人中等医(药)学教育学生每生每月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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