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有关内容解释的复函
([2000]函规字39号)
舟山市普陀区建设环境保护局:
你局1999年12月30日《关于要求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内容作出法律解释的请示》(普建规划(1999)167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
1、擅自变更用地性质,改变城市功能布局的;
2、侵占道路、管线等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绿地等规划用地,或影响设施建设和功能正常发挥的;
3、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城市防灾、军事等设施正常运行,给城市安全造成隐患的;
4、严重影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风景名胜区保护或损害需要保护的城市文物古迹的;
5、擅自突破规划控制指标,影响市容景观或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
6、对城市水源保护区、河道、水体、山体等造成重大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