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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经济技术协作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经济技术协作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桂价费字[2000]56号 二000年二月二十一日)


自治区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你办“关于请求批准经济技术协作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经济技术协作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区经协系统经济技术协作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经济技术协作服务收费标准为:
  1、帮助委托单位引进技术成果,可按技术转让费总额3—5%一次性收取中介费;引进技术、管理人员,帮助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在见效当年按其增收节支价值总额的1—3%收取一次性中介服务费;
  2、受委托为联合协作项目引进项目、建设资金的,按引进总金额分档收取服务费:100万元以下的,按2.5‰,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2‰;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1.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
  3、牵线搭桥进行流通领域的贸易活动,按成交额1—3%收取服务费;
  4、对不易计算或不直接体现经济效益的服务项目,除按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差旅费、邮电费、资料费、咨询费、专职人员工资等)总额收取服务成本费之外,另按直接费用总额的5—20%收取服务费。
  二、自治区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对外省(区)、市行政、企事业单位驻南宁办事机构提供定期情况通报、交流信息、协调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按每月30至80元收取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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