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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0]26号 2000年2月27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覆盖面广、“含金量”高,是中央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大举措,对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都将产生积极作用。因此,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充分认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政策,及时抓好落实,保证落实到位。
  二、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或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配备专人负责,建立抵免企业档案和台账制度。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度终了6个月内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上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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