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
制定《重庆市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的通知
(渝价[2000]113号 二000年二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为加强我市招生收费的管理,维护考生和招生机构的正当权益,积极推进招生考试改革,保证招生事业的稳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特对我市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及收取办法进行部分调整规范。现将重新调整规范后的《重庆市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及收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此标准适用于全市普通高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研究生、艺术、体育院校、成人高校、成人大专起点的本科班、成人中专学校招生工作。
二、收取的各项费用属预算外资金,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级招生考试的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印制《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
四、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收取和使用招生经费的,一经查出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级招生和办考部门要加强对招生收费的经费开支的管理,凡未列入本通知的收费项目,一律禁止收取。
六、本通知从2000年3月1日起执行,原渝价[1998]第4号文件同时作废。
附件:
重庆市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及收取办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含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和预科直升生)每生65元,由组织报名考试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收取。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向市招生办公室上交32元。
2.保送预备生(含中专、中师)报名费每生80元,综合测试费每生20元。未被免试录取者不再交纳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由组织报名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收取。报名费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向市招生办公室上交40元;综合测试费向市招生办公室上交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