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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长江航道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
重庆市长江航道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0]92号 二000年二月二十一日)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长江航道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精神,我们对长江重庆航道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长江航道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1999]号),现将长江重庆航道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江重庆航道局管辖范围为长江干线兰家沱至鳊鱼溪及嘉陵江口1.2公里共660公里。
  二、收费主体为长江重庆航道局及所属奉节航道处、万州航道处、丰都航道处。
  三、航道及航道设施赔偿费
  1、在常年洪水位线以下破坏航道按下列标准收取赔偿费
  ⑴轻度破坏(指破坏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每次200元;
  ⑵中度破坏(指破坏面积在6-10平方米以内)每次400元;
  ⑶重度破坏(指破坏面积在11-30平方米)每次600元,超过30平方米按上述标准重复计算。
  2、在常年洪水位线以下倾倒废弃物按倾倒废弃物每吨2.5元标准收取赔偿费。
  3、损坏航道设施按下列标准收取赔偿费
  ⑴6.7米标志每艘8500元;
  ⑵10米标志船每艘18000元;
  ⑶O480绞滩浮每个800元;
  ⑷定光霓虹灯每盏360元;
  ⑸闪光霓虹灯每盏380元;
  ⑹20-120蓄电池每个300元;
  ⑺空气电池每个60元;
  ⑻设标钢缆每60米240元;
  ⑼木三角架每个75.50元;
  ⑽横流标灯架每个85.50元;
  ⑾过河标灯架每套105元;
  ⑿开船小时每小时每50马力290元;
  ⒀电池箱每个28元;
  四、长江重庆航道局,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规定向市物价局重新申办《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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