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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可不予交纳农村劳动力使用调节费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可不予交纳农村劳动力使用调节费的批复
(浙价费[2000]61号 二000年二月二十二日)


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免交《农村劳动力使用调节费》的报告”(杭娃集字[2000]020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7]172号《关于扶持发展杭州娃哈哈集团若干政策的通知》中“除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政府明文规定外,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向集团公司及其在本省区域内的全资、控股企业收取其他各项费用”的规定,你公司可不予交纳“农村劳动力使用调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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