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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是布局调整和产业调整,改变目前乡镇企业布局分散、与农业产业化结合不紧的状况,加快向小城镇集中。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工业产品的精深加工和第三产业,依靠科技进步,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和名优特产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坚持集体、个体私营、三资企业多轨并行、多轮驱动的发展道路,在企业经济规模、组织结构、产品档次、产业水平上再上新台阶。要继续大力实施乡镇企业“亮面工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本着扶优择强的原则,大力发展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以上、创汇额超500万美元以上骨干企业和骨干创汇企业,形成规模经济,以带动全省乡镇企业的全面发展。力争全省乡镇企业增加值、总产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实缴税金年均增长9%至10%,努力提高企业效益;提高乡镇企业的创汇能力,出口交货值年均增长达8%至10%;乡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每年保持在100亿元至120亿元的水平;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力争乡镇企业每年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5万人左右。
  三、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措施
  (一)继续落实和完善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各项政策 要贯彻国家有关粮食优质优价的文件精神,制定和实行粮食质量差价政策,引导和促进新的价格机制的形成。实行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优质优价政策,进一步拉开品种、质量差价,实行合理的等级、季节、地区差价。但决不允许借口优质优价搞压级压价,甚至搞限收拒收。物价等部门要尽快制定农产品等级、品种、质量差价政策。技术监督部门要制定测定粮食品质的技术规定,为以质定价提供保证。要坚持执行国家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
  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严禁按人头、田亩平摊和重复征收的做法。继续执行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和出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对远洋渔业企业在公海或按有关协议规定在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省内销售的自捕鱿鱼及其初加工制品,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农业特产税。
  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在国家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指导下,提倡对土地用途进行统一规划,分户管理,规模经营,引导农户合理种植,大力发展优质高效农产品,实行宜粮则粮,宜果则果,宜林则林,宜菜则菜,宜草则草。要探索和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加快种植结构调整步伐。要认真抓好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实行优质高效农业项目保障政策。保险部门对优质高效农业要开展和大力推进保险业务,与项目区建立利益共同体,为其提供政策倾斜,促进优质高效农产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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