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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粮食供应转移证等工本费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粮食供应转移证等工本费问题的批复
(浙价费[2000]63号 二000年二月二十五日)


温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提高‘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市镇居民粮籍证’工本费的请示”(温价费[2000]1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和业务不得收费。你市粮食部门办理粮食转移证明,属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不得收费。市镇居民粮食证工本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92)浙价发173号文规定的标准(每本1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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