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分支机构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0]90号 2000年2月22日)
广州、深圳、肇庆、佛山、中山、潮州、揭阳、汕尾、河源、梅州、清远、韶关、阳江、茂明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通知》(国税函[1999]949号,见附件一)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省局同意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度向所属分支机构提取总机构管理费990万元。其所属分支机构按规定标准(见附件二)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通知(略)
2、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2: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
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元
序号 单位名称 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1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风东营业部 80
2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珠中营业部 28
3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河营业部 30
4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福营业部 36
5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福营业部 24
6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荔湾营业部 59
7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 34
8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 96
9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肇庆营业部 58
10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会营业部 10
11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海营业部 29
12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顺德营业部 146
13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水营业部 37
14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营业部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