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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
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粤府[2000]2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的通知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对拒不停止擅自保留的地方,省将相应扣减该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二、省政府将对我省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进行清理,对确需保留的项目,按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向财政部提出确认申请。在国家未批准我省的申请前,各地不得擅自恢复。
  三、各地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如确需保留的,应在今年3月15日前将需要保留的理由、执行情况及效果连同原规定一并报省财政厅审核汇总,经省政府核准后转报财政部。
  四、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各部门要在今年3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有关税收返还的情况以及贯彻国务院通知的情况报省财政厅,抄送省国税局、地税局。省财政厅于今年3月20日前将全省贯彻落实情况汇总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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