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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和“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专用收据”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
发票”和“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专用收据”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0]7号 2000年3月1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票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启用“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专用收据”(以下简称“预售款专用收据”);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必须使用“专用发票”。原领购的“通用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00年4月30日止。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期房等业务需要预收款的,必须作用“预售款专用收据”,不准作用其他收据。到期结算时,除按销售总额填开“专用发票”外,还应填写预售款收据号、累计已预交款总额、本次交款金额。
  三、3月20日后各地方税务分局可能通知有关的纳税人,到主管地方税务分局领购“专用发票”和“预售款专用收据”。同时做好空白未用发票的缴销工作。
  违反上述规定,由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专用发票”和“预售款专用收据”纳入我市行业专用发票管理范围,由市地方税务局设计,指定发票承印厂印制,由各地方税务分局对外发售。
  五、"专用发票"的印制规格为185mm×130mm=32开。一式四联,中英文对照。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使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在规定的位置使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第三联:财务记帐,印色为绿色;第四联:根据需要使用联,印色为蓝色。工本费为4.40元/本。
"预售款专用收据"的印制规格为185mm×105mm=40开。一式三联,中英文对照。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第二联:收据联,印色为棕色,使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在规定的位置使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第三联:记帐凭证联,印色为绿色;工本费为3.50元/本。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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