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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城乡用电同价分步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
城乡用电同价分步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价(重)发[2000]125号 二000年三月六日)


各市(固原行署)、县(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024号文件指示精神和我区的实际情况,经与有关部门商讨后,我们制定了我区城乡同价分步实施办法,现通知如下,请你们遵照执行。
  一、实现全区城乡用电同价的总体方案
  我区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原则是,按照国家改造农网的技术要求和改革农电体制的管理要求,从严核定进入电价的成本,严格执行农网贷款的还本付息加价标准,“同价”工作与“两改”紧密结合,把“两改”的成果切实体现到降低农村电价上,在县(市)“两改”工作完成的基础上再实行城乡价差平摊,力争在销售电价总水平不提高或提少提高的前提下实现城乡用电同价。
  全区城乡用电同价的前提是:1、改造农电管理体制,将原来由乡镇政府管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管理的供电所负责农村低压电网的维护管理和收取农村电费。2、完成农村低压电网改造,把变压器和线路的损耗降低到规定的标准。3、落实电价整顿的各项措施,切实取消各项违反规定的随电价加收的各项费用。
  二、具体途径和农村电网投资还本付息测算办法
  首先在完成“两改”的县,以县为单位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待全部农村“两改”完成后,再实现全区城乡用电同价。一个县的“两改”完成后,经过验收合格,以县为单位测算还本付息加价标准,以县为单位核定改革后的电网维护费用,首先在一个县内实现城乡用电同价。这样,有的县城电力用户,在全区“两改”工作未完成前,要暂时多承担一些城乡加价的压力。对个别经“两改”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水平比现价高出较多的市县,暂不实行同价,城镇和农村仍执行原规定价格,待全区“两改”完成后,直接参加全区同价。在具体实施中,要注意对售电量较大的市县、参与“两改一同价”积极性高的市县优先改造。这种同价途径对于加强县级政府的责任,严格控制农网改造的投资,减轻销售电价上涨的压力,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测算我区农村电网建设和投资还本付息的政策口径是:1、固定资产形成率按100%计算;2、总投资的20%为项目资本金,税后回报率按比同期用于农网改造投资的专题财政债券(含中央和地方债券)利率高2个百分点计算,不再还本付息;3、银行贷款的偿还期限按项目经济寿命周期20年测算,折旧率相应按5%计算;4、折旧资金用于偿还贷款的比例为90%;5、修理费按总投资的1.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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