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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省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3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03年8月27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政发[2000]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全省高速公路建设步伐,加速修建高速公路所用贷款的偿还进度,省政府决定从2000年3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同时调整车型分类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为:小型车每车公里0.35元,中型车每车公里0.60元,大型车每车公里1.00元,特一型车每车公里1.30元,特二型车每车公里2.60元,特三型车每车公里5.20元。
  二、调整后的车型分类标准为:小型车,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10座以下客车;中型车,2.5吨以上至7吨(含7吨)货车,11座至28座客车;大型车,7吨以上至14吨(含14吨)货车,29座以上客车;特一型车,14吨以上至39吨(含39吨)货车;特二型车,39吨以上至79吨(含79吨)货车;特三型车,79吨以上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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