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所办学校原则上应整体性一次移交地方政府,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中心区以外独立矿区所办的学校,如移交地方政府有困难,可由矿务局与地方政府协商处理。矿务局自办的职业、技术院校和培训中心,主要为企业培养人才,可仍由企业管理。
3、学校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企业应继续支付办学经费,破产企业办学经费按国务院国阅[1999]33号文件执行;其他企业办学经费按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等5部委《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精神解决。学校移交前企业拖欠的教职工工资和学校的债务由企业负责解决。
4、学校教职工的移交应以移交前在职人员为基础,专任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审定合格后接收,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划转。中小学在分离过程中,不得影响学生上学,不得降低教育质量。
(二)关于分离企业办医院。
4个矿务局目前共有医院73所,现有医务人员9010人,经费支出约1.48亿元(不包括各种暗补)。对分离企业办医院问题,应充分考虑矿区医疗工作的实际:矿区职工医疗主要是靠抹帐和挂帐方式解决,如果把医院交出去,用现钱看病,势必影响职工、家属特别是离退休人员、公伤残人员的基本医疗继而影响矿区稳定。另外,由于煤矿易出现突发事件,各矿务局相继制订了一系列创伤急救办法,各矿井也配有医疗急救站,如果医院分离出去,必将增加处理这类问题的难度。
1、分离企业办医院工作由国有重点煤矿服务指导组具体负责,省直有关部门配合,在深入调研和充分听取所在市、矿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于今年下半年拿出切实可行的分离企业办医院方案。
2、矿务局在市中心区办的医院可先行整体移交地方政府,以便地方政府统一配置医疗资源,建立布局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移交后的医疗经费,经政府和企业协商,一般可确定基数,由企业继续负担,以后增加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
3、市中心区以外的城区企业办医院是否移交,由各有关市政府、矿务局双方协商,原则上成熟一个移交一个。对一次性移交有困难的企业医院和城区以外独立厂矿兴办的医院,应实行经济独立核算,内部自主管理,服务面向社会,优先企业职工就医。
4、企业自办的防疫站、专科防治所、门诊部等卫生机构是否分离由各有关市政府和矿务局双方商定。以防治职业病为主的卫生机构应继续留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