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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延长便携电话试行收费标准期限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延长便携电话试行收费标准期限的批复
(浙价费[2000]83号 2000年3月14日)
杭州市电信局:
你局《关于要求延长便携电话业务优惠期的请示》(杭电局发字[2000]第42号)悉,鉴于便携电话网络需进一步测试、优化和话机供应不足等原因,经研究,同意便携电话试行期收费时间延长二个月,即延长至2000年5月20日,试行期延长时间内便携电话用户每月免费拨打区内电话次数由每月150次调整为每月90次。其它试行收费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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