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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关于落实自治区政协充分发挥我区大西南出海通道作用建议案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关于落实自治区
政协充分发挥我区大西南出海通道作用建议案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2000]10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有关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计委《关于落实自治区政协“充分发挥我区大西南出海通道作用”建议案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0年三月三日

关于落实自治区政协“充分发挥我区

大西南出海通道作用”建议案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我委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单位名单附后)就自治区政协《关于切实转变观念,增强竞争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发挥大西南出海通道作用的建议案》进行了专题研究,各相关单位均提出了各自的整改意见,经我委综合协调后,现将有关整改实施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港口和地方铁路的收费管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全面改善软环境
  自治区物价局经过与有关部门专题研究,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一)对防城港、北海港、钦州港的水路客货运附加费在目前水平上减半征收。
  (二)减免地方铁路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对到达北海港口货物免收到达综合服务费;对到达防城港和钦州港的货物降低50%收取综合服务费。
  (三)降低港口铁路专用线收费标准;防城港由现行2.7元/吨降为2.0元/吨,北海港也相应降低。
  (四)外贸货物的收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内贸货物现行实际资率,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并本着低于各港口目前实际费率水平的原则,依据成本重新颁布我区内贸货物的港口收费标准。
  (五)由自治区物价局组织力量,开展对黎钦铁路营运后经由黔桂、湘桂、黎钦线到发北海港货物的港口、地铁综合收费水平的研究测算,并比照周边港口的费率水平,提出进一步调低港口、地铁的收费标准,提高竞争能力的方案颁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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