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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二[2000]85号 2000年3月2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彼),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按照该通知第一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渐政发[2000]8号)批淮,自2000年1月1日起,将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到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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